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槐荫区事业单位绩效考核办法(试行)
日期:2015-07-30   浏览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科学评价事业单位工作业绩,提高事业单位公益服务水平,加强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事业单位监督管理的意见》(鲁政发〔2012〕27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鲁办发〔2014〕31号)、《中共济南市委办公厅、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济办发[2015]3号)、《济南市事业单位绩效考核办法(试行)》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事业单位绩效考核(以下简称绩效考核)是运用科学、合理的指标体系,按照统一标准,通过定量定性分析,对被考核单位每年度内的绩效进行综合评价。
第三条  绩效考核目的是以强化事业单位公益属性为核心,建立科学、合理的绩效考核工作机制,客观、准确地评价事业单位履行公益服务职责情况,充分发挥考核的激励约束作用,促进事业单位依法规范运行,有效提高公益服务质量和效率,改善和提升全市公共服务事业总体水平。
第四条 绩效考核应当遵循有利于促进公益事业发展的要求,坚持科学规范、分类组织、社会参与、公正公平、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区纳入机构编制管理范围的事业单位。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区事业单位考核委员会负责领导、组织、协调绩效考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定绩效考核实施方案确定绩效考核等级;
(二)审定事业单位对绩效考核结果不服的申诉;
(三)确定有关事业单位绩效考核工作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区事业单位考核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区机构编制部门,承担区事业单位考核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核绩效考核实施方案;
(二)组织指导业务主管部门组建专业考核委员会;
(三)制定综合指标考核实施细则,审定业务主管部门拟订的专项指标考核实施细则;
(四)备案事业单位的年度目标任务;
(五)审核事业单位的绩效考核等级;
(六)负责绩效考核结果的公示、发布及备案;
(七)受理与绩效考核工作相关的申诉或举报;
(八)收集、整理、管理绩效考核档案;
(九)承担区事业单位考核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专业考核委员会负责专项指标考核实施细则的组织实施,成员一般由7至9名评委组成。
第九条  评委应当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坚持原则,客观公正,认真履行职责。对违反考核评审纪律要求的,一经查实,由区事业单位考核委员会办公室取消其评委资格,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评委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与被考核单位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二)曾在被考核单位任职的;
(三)其他可能影响考核结果公正情形的。
第十条 绩效考核以定期考核为主,原则上1年考核1次,一般于下一年度1月底前结束。如遇特殊情况,由区事业单位考核委员会确定。
 
第三章 考核内容及程序
 
第十一条 绩效考核实行百分制,由综合指标和专项指标两部分构成。
(一)综合指标(40分)
1.登记管理(25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年度报告公示、宗旨和业务范围履行、印章管理、信息公开等情况。
2.社会评价(15分):职责履行、行政效能、信用建设和服务质量等方面的社会满意度。
(二)专项指标(60分)
1.主体业务开展(25分):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工作创新、成果与奖励情况等。
2.经济社会效益(20分):履行公益服务职责情况、对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情况等。
3.管理运行状况(15分):内部管理和资产运营情况等。
第十二条  绩效考核按照制发绩效考核实施方案、组织考核、重点抽查、确定等级、公示备案的程序进行:
(一)制发绩效考核实施方案。区事业单位考核委员会办公室拟订绩效考核实施方案,报经区事业单位考核委员会审定后,发布考核通知。
(二)组织考核。考核由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1.制定部门考核方案。业务主管部门根据考核通知要求,制定本部门考核方案和专项指标考核实施细则,经区事业单位考核委员会办公室审定后,向所属事业单位下发通知,明确考核的时间、内容、程序和评分标准等要求。
2.组织自查自评。事业单位按照要求进行自查自评,形成自查自评报告,并填写相关表格,在规定时限内报送业务主管部门。
3.开展综合考核。业务主管部门成立由组织人事、监察、财务审计及其他职能科室和专业考核委员会组成的考核组,对事业单位进行综合考核。
(1)查阅资料。重点检查综合指标中登记管理部分的相关情况,核实反映专项指标的相关资料。
(2)个别谈话。考核组与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及有关工作人员进行谈话,征求对事业单位工作情况的评价,了解事业单位在落实考核指标方面采取的措施、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下步改进计划等。
(3)专业评审。组织专业考核委员会召开评审会议,对专项指标进行量化评价。
(4)社会评价。主要测评事业单位的社会满意度,包括民主评议和社会评议(民意调查)两部分。民主评议由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相关处室负责人或群众代表进行评价。社会评议(民意调查)由区统计部门综合运用问卷调查、电话访问等方式进行,调查对象要体现代表性和广泛性,调查的有效样本原则上不少于200个。
4.报送考核结果。业务主管部门将所属事业单位考核情况进行汇总后,按时报送区事业单位考核委员会办公室。
(三)重点抽查。根据事业单位的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在业务主管部门考核的基础上,成立由区事业单位考核委员会成员单位组成的考核组,对事业单位考核工作进行重点抽查。
(四)确定等级。区事业单位考核委员会办公室根据业务主管部门考核情况,参照重点抽查结果,提出绩效考核等级建议,报区事业单位考核委员会审定。
(五)公示备案。区事业单位考核委员会办公室将绩效考核结果书面反馈事业单位以及有关部门,并进行不少于7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期内,事业单位或其业务主管部门如有异议,可向区事业单位考核委员会办公室申请复核,情况属实的,区事业单位考核委员会办公室应调整其考核结果。公示期满后,公布考核结果。
 
第四章 考核等级
 
第十三条 绩效考核结果按照考核得分从高到低确定为A、B、C三个等级。其中,定为A级的单位一般不超过纳入考核范围事业单位数的15%,综合得分60分以下(含60分)的定为C级,其余定为B级。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确定为A级:
(一)重点抽查或专项检查不合格的;
(二)单位受到行政处罚或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并依法追究责任的;
(三)干部、职工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的;
(四)未按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执行的;
(五)其他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确定为C级:
(一)当年未完成重点工作任务的;
(二)被有关部门一票否决的;
(三)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
(四)未按核准登记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工作的;
(五)抽逃开办资金的;
(六)被有关部门取消资质资格或吊销执业许可证的;
(七)考核和年度报告公示中弄虚作假的;
(八)超过一年未开展业务活动或自行停止业务活动1年以上的;
(九)其他造成社会恶劣影响的。
第十六条 事业单位批准设立未满1年的,只参加绩效考核,不确定绩效考核等级。
 
第五章 结果运用
 
第十七条  绩效考核结果作为事业单位法人履行职责评价、机构编制调整、财政经费预算、领导班子成员和相关人员聘用、奖惩和绩效工资总量核定等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区事业单位考核委员会成员单位应当密切配合,充分运用绩效考核结果,发挥绩效考核的导向和激励作用。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区事业单位考核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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