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编办发〔2011〕111号 各县(市)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财政局,市直各部门(单位): 现将省编办、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机关事业单位编制使用审核与人员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鲁编办发〔2011〕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抓好贯彻落实。 一、充分认识加强编制使用审核与人员经费管理的重要性 近年来,中央、省、市相继就加强编制使用审核和人员经费管理提出明确要求。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工作的通知》(中办发〔2011〕13号)规定,“坚决执行机构编制审批程序和制度”,“坚决制止和纠正自定行政编制和政法专项编制、超编进人、超职数超规格配备领导干部、超限额设立机构或者擅自提高机构规格、以虚报人员等方式占用编制并冒用财政资金以及越权审批机构等行为”。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中办发〔2011〕13号文件的分工意见》(鲁厅字〔2011〕19号)规定,“完善机构编制实名制、公示制,对未纳入实名制管理的人员,不予核拨经费。建立编制使用审核制度,规范进人管理程序”。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工作的通知〉的分工意见》(济厅字〔2011〕31号)中也明确规定:“建立编制使用审核制度,规范进人管理程序。”加强编制使用审核和人员经费管理,有利于防止政府支出膨胀,有利于合理调控和利用有限的编制资源,有利于机关事业单位优化人员结构。各县(市)区、各部门(单位)一定要充分认识加强编制使用审核和人员经费管理的重要性,采取有效措施,把省编办、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机关事业单位编制使用审核与人员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鲁编办发〔2011〕3号)贯彻好、落实好。 二、严肃机构编制与财经纪律,规范编制使用审核与人员经费核拨程序 机关事业单位使用空余编制补充人员,必须严格按照省编办、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机关事业单位编制使用审核与人员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鲁编办发〔2011〕3号)要求,先向同级机构编制部门提报编制使用申请。凭机构编制部门核发的《编制使用核准通知单》办理补充人员事宜。财政部门依据机构编制部门审定的编制实名制信息数据,核定预算、核拨经费。未经机构编制部门审核,机关事业单位使用编制补充人员的,机构编制部门不列入编制实名制名单,财政部门不核定预算、不核拨经费。对违反规定使用编制、以虚报人员方式占用编制冒用财政资金等行为,将按照中央纪委《机构编制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省编办、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机关事业单位编制使用审核与人员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鲁编办发〔2011〕3号)规定严肃处理。 二O一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