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槐荫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创新监管方式,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16】214号)、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济政办字【2016】44号)、市推进政府职能转变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济职能发【2017】1号)等有关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是指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实施执法检查时,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并及时公开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的活动。 第三条 依法对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检查对象)涉及事业单位的法人登记管理信息、资产财务等事项实施执法检查时,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 “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坚持规范监管、公正高效、公开透明、统一管理、协同推进的原则。 第五条 建立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以区政府法制办行政执法人员数据库为基础,建立检查人员名录库。建立随机检查对象名录库。整理事业单位相关情况,确定事业单位名称、宗旨和业务范围、住所、经费来源、法定代表人等法人登记管理信息,建立事业单位名录库。 第六条 从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抽取单位和人员进行抽查工作。执法检查工作应按照公开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开展。未列入年度检查计划的,不得擅自对外开展检查。 第二章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第七条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要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对象、抽查内容、抽查比例和频次、抽查方式等内容。 第八条 根据监管工作需要,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发生立、改、废等变化时,对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进行动态调整。 第三章 双随机抽查的实施 第九条 检查对象名录库依据监管对象的变动情况,实施动态调整。 第十条 执法检查人员应为正式在编的工作人员。随机抽查工作中聘用的承担辅助工作的非在编工作人员,不得列入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 第十一条 开展执法检查前,应通过随机抽查信息平台的随机抽查功能,随机确定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随机抽取过程应全程记录,实现责任可追溯。 第十二条 随机抽查可采取定向或不定向方式,并合理确定抽查比例和频次,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检查对象可增加抽查比例或频次。对一定时期内已被抽查过的检查对象,应避免重复抽查。 第十三条 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时,如果存在应予回避的情形,或者因不可抗力等因素不能执行检查时,应重新选派执法检查人员。 第四章 随机抽查事项公开 第十四条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应录入随机抽查信息平台,并及时向社会公开。对不涉密的检查对象名单,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十五条各抽查主体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做出处理处罚;对不属于职权范围的事项,依法依纪移送其他部门处理;处理处罚及移送信息录入随机抽查信息平台。 第十六条 在不涉密的情况下,应将处理处罚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根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变动情况和监管工作需要,区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局对本细则进行修订。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实施并对外公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