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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印发《关于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
日期:2015-11-03   浏览量:

 

新华社北京10月14日电 经李克强总理签批,国务院日前印发《关于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此类事项,以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设定的,加快研究论证,成熟一批取消一批;以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形式设定的,原则上2015年底前全部取消,确需保留的可通过制定法律、行政法规或地方性法规设为行政许可。
本届政府成立以来,经过两年多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国务院部门已经取消或下放超过1/3的审批事项。随着改革的进一步深入,各方面反映地方政府实施的审批事项很大一部分是由中央指定,地方无权调整。为进一步打开地方改革空间,国务院决定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进行清理。
本次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共涉及18个部门,项目较多的有地方税务部门、卫生计生部门等。这些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有三个特点:一是量大面广,与市场、社会和人民群众联系比较紧密。取消了地方税务部门“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审批”等29项审批,有利于减轻企业负担,加快企业资金流动和缩短固定资产投资的审批周期,也有利于西部地区发展。二是取消了一批国务院部门委托,地方初审的项目。取消了“对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的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变更初审”等。今后,这些项目的审批不需要过地方政府和国务院部门两道审批门槛,企业只需要到国务院部门直接进行申报即可,减少了审批环节,提高了办事效率。三是“含金量”较高。取消了“不需要中央政府投资、限额(规模)以下或不涉及国家有特殊规定的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审批”、“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审查”等一批项目,这些项目取消后利于促进稳增长,激发市场投资的潜力和活力。
《决定》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抓紧做好取消事项的落实工作,并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要继续大力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法治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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